以案释法劳动合同中约定了高薪或商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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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段某被某外资企业聘用做技术工作。在谈到工资待遇时,主管和他直言:公司决定给他的工资是四千元,比其他企业同类型的技术工人要高不少,但是由于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除工资外没有其他的福利待遇。养老、医疗保险等问题都由需要员工自己解决。同时,主管还表示,公司为了鼓励员工积极工作,每年会评出先进工作者并为其购买下一年度的商业保险以资鼓励。段某觉得自己还年轻,保险这些东西要不要也无所谓,于是同意了公司的安排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工作几个月后,段某和公司产生了纠纷,段某向公司提出要补交社会保险费的要求。而公司则借机表示,和段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社会保险的内容,因此合同是无效的,欲解雇段某。

以案释法

本案涉及的是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处理方法的法律问题。段某有权要求公司补交社会保险费,而公司无权以合同无效为由解雇段某。

社会保险是以国家为主体,对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有能力而无工作亦即丧失生活来源的情况下,通过立法手段,运用社会力量给这些劳动者以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偿,使之能继续达到基本生活水平,从而保证劳动力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正常运行,保证国内社会安定的一种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伤残保险、生育和疾病保险等五种保险。

我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就说明用人单位交纳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同时,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在本案中,段某和外资企业在劳动中约定以高薪或者商业保险来代替社会保险的约定是无效的,双方对此都没有异议。但是双方对于合同条款无效后,应该如何处理这个合同却产生了争议。社会保险虽然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之一,但缺乏了对社会保险的约定并不会使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因此在本案中,双方有关社会保险的约定仅仅使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段某和外资企业的劳动合同中,有关社会保险部分的约定是无效的,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并不受影响。段某有权要求公司补交社会保险费,而公司无权以合同无效为由解雇段某。

法条链接

《劳动法》

第72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26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27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来源:山东人社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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